2014—2025年这十年间,PPP模式在中国经历了“引进—兴起—降温”的完整周期。当前,一些存量PPP项目面临推进僵局、收支不平衡等困境。
存量PPP项目的众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项目拖延、迟滞等成为普遍现象。不少专家忧虑,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投资人财务困境,进而牵一发动全身,引发民生保障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呆坏账等系统性风险。
今年8月,国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下称“新规”)提出,对于在建项目,地方政府要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
此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规答记者问时表示,政府方、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均表示,希望公开出台一份管总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预期、回应各方关切,加力支持各方同题共答,齐心协力支持PPP存量项目顺畅实施。
8月28日,经济观察报就新规出台对PPP各个参与方的影响进行了报道,并对存量PPP项目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及解决方案等问题,专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华珍。黄华珍长期从事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服务,为众多PPP项目提供从设立到退出的全过程服务。
黄华珍认为,新规至少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对存量PPP项目融资并非违法行为。此前,不少机构担心这是否会产生“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新规也回答了这一问题,即“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通常,只要没有额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承诺文件,对PPP项目的融资就不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
黄华珍表示,不少存量PPP项目受经济增长承压影响,使用者付费低于预期,而地方政府补贴更常出现拖欠情况,“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PPP项目涉及隐性债务为由拒不支付补贴,在提前终止项目时,也拒不将应付补贴计入补偿金。新规明确提出“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直指实践中存在的费用拖欠问题。
经济观察报:新规提出分类推进在建项目,这对于当下存量项目的困局能起到多大作用?
黄华珍:针对在建项目,PPP新机制(115号文)规定,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PPP新机制执行。但在新旧划断问题上,实操层面执行更为严格,且出于规避问责的考虑,不少地方对推进旧机制项下的项目建设态度更为犹豫。比如有一个水务项目,虽在2023年2月前完成招标,但地方政府迟迟不愿按原合同推进项目建设,认为按新机制执行更为妥当,可该项目并不具备新机制下的付费基础。
新规对存量在建项目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一是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二是有一定收益的项目要保障建成完工,三是推进缓慢的项目要优化、压缩、调整,四是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PPP项目投资人可依据此规定,与地方政府沟通项目推进事宜,对于在项目建设上犹豫不决的政府方而言,该规定也为其规范开展在建存量项目提供了明确指导。
经济观察报:新规对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对缓解存量 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能有多大帮助?
黄华珍:PPP新机制出台后,不少金融机构对存量PPP项目持观望态度,一些处于政策模糊地带的项目面临融资困难,部分机构因担心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出现风险,不愿意按照原定计划放款。对此,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已签约项目要依法履约,未签约项目要合理确定信贷条件,不得无故终止信贷审批流程。
其中,“不得抽贷断贷”的规定,对于存量在建项目的稳妥推进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PPP新机制发布至今已近三年,其间不少项目已通过保理、保险债权计划、信托等其他渠道完成融资,然而绝大多数此类融资依赖的是投资人主体信用,而非项目自身的融资能力,这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的压力。由于立法难免存在滞后性,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助力存量PPP项目开展项目融资。
不过,我认为新规至少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对存量PPP项目融资并非违法行为。此前,不少机构担心这一行为是否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新规也对此作出回应,明确“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额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承诺文件,对PPP项目的融资就不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
但隐性债务本身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此前,财政部在10号文中指出,“对合法合规的PPP项目的财务支出并非政府隐性债务”,可何为“合法合规”,不同主体有不同理解,尤其是审计机构有其独立判断标准。实践中,甚至有部分项目可能会被主动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范畴,以争取债务置换机会。因此,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应在投资或贷款合同中声明:一旦项目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投资或贷款应提前终止,以此构建项目合规防线。此外,签约前的合规审查也至关重要。
经济观察报:当前存量PPP项目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欠费,新规对此也作出一系列要求,你如何看待这些要求?
黄华珍:受经济增长承压影响,不少存量PPP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低于预期,地方政府补贴则更常出现拖欠情况,“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PPP项目涉及隐性债务为由拒不支付补贴,在项目提前时,也拒不将应付补贴计入补偿金。
新规明确提出“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直指实践中存在的费用拖欠问题;还进一步指出“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事实上,针对欠款问题,此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等制度,已为企业提供了救济渠道,投资人可利用这些规定与政府方进行沟通协商。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特别强调“按效付费”——尽管这一规定是对前期系列政策的重申,并无新意,但随着无故拖欠的渠道被阻断,未来是否会出现地方政府借绩效考核之名克扣付费,目前尚难判断,且目前在审计结算过程中,政府方与投资人已出现一些纠纷。
至于新规对政府付费的促进作用有多大,其实早在PPP机制引入我国之初,就有学者提及政府信用建设问题;可时隔十年,系统化的政府信用建设仍未落地。新规出台之前,专家也呼吁加强政府诚信约束机制建设,但除了前述零散的措施外,新规并未在这一领域发力。
经济观察报:近年来地方政府提出降低“双率”,新规也提出通过降本增效再谈判解决问题,这对破解存量PPP项目困境能起到多大作用?
黄华珍:存量PPP项目谋划时,恰逢融资成本较高的时期,特别是一些非标项目,融资成本接近7%—8%;同时早期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也很高,有的甚至达到15%。近年来,随着利率下行,融资成本逐步降低,中央多次提出“金融要向实体让利”。
客观来看,在经济增长承压的背景下,维持较高的融资成本与投资成本,不利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与其让项目陷入困境,产生更多成本消耗,不如各方重新坐下来,就核心交易条件进行磋商——金融机构和投资人以降低收益率为代价,换取回报的确定性。从宏观层面而言,这有利于公众以合理成本获得基础设施服务。
新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还款计划、降低利率、展期等方式,合理优化融资结构,支持项目持续稳健运行”“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合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建立运营成本控制机制,平滑地方财政支出。”
当然,再谈判的具体实施面临不少实际问题。例如,在审计、巡视等事后监督日趋严格的背景下,让利到什么程度才具有合理性?若投资人为公众的非标金融产品,该如何实现融资成本降低?在追责文化日益浓厚的环境中,又该如何合法合规地设计项目交易结构与条款?我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政府方与投资人就项目提前退出的补偿条款发生争议,投资人担心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各方也均担心合规问题,最终导致项目迟滞不前。
对此,建议引入专业人士推进项目争议解决。例如美国底特律破产时,就曾建立专门的解决机制,引入相关领域专家,共同推动在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
经济观察报: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态度和积极性如何?
黄华珍:过去几年里,我参与过一些项目的诉讼与仲裁程序,也看到投资人为化解问题PPP项目作出了多元化努力——司法程序往往是最后的无奈选择。不少项目通过收并购、不良资产盘活、“瘦身”、优化、转让等形式,积极推进问题化解。
但在项目改造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因上位政策不明确,面临难以决策的困境。例如某项目投资人,计划通过增加保税区、国家级实验室、低碳产业园等配套,提升项目收益能力以缓解政府支付压力,可地方政府担心这类变更未来会被追责,始终不敢决策。
新规对此给出了明确意见:“对收费项目,要加强收入管理,探索挖掘收入潜力,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对暂未收费的项目,地方政府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收费”“社会资本方要综合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项目公司运营专业化水平,合理压减运营成本;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项目收益。”
此前,PPP新机制相关政策虽明确了要挖掘项目经营性,但针对存量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并不清晰。新规的这一项规定,有利于投资人多管齐下解决项目问题。
经济观察报:新规提出专项债等财政支持政策拓展PPP项目还款来源,这在实际操作中有多大可能性?
黄华珍:从本轮PPP模式的实践经验来看,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是解决存量PPP项目问题的关键因素。其中,还款意愿涉及地方政府的诚信状况,核心是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而还款能力则是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有些地方政府虽有还款意愿,却缺乏相应的还款能力。前述通过降本增效开展的再谈判,虽有助于增强政府的还款能力,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地方政府财力的实质性增强才是根本,需要用发展的方式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新规明确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用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这对拓展PPP项目还款来源具有重要意义,后续需在实操中进一步落实与细化。不过据了解,新规并未针对PPP项目扩大政府债券额度,地方政府需要在现有额度内“统筹新项目与存量项目的衔接问题”,这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挑战。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进一步指出要“整合资金和政策资源”“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将其用于PPP存量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作者 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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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审计、环保、基建以及PPP等方向。线索请联系:dutao@ee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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