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7分钟后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规定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据了解,按照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2、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3、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另外,劳动者正常入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即便是劳务派遣性质,双方也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到某单位入职,若今后发生劳动争议,手中有凭证才能更有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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